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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AA,黄BB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037号原告梁AA,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东山区。被告黄BB,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黎族,原户籍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原告梁AA诉被告黄B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AA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BB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发出公告,公告期限届满被告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AA诉称:我与被告于1999年7月30日登记结婚。我与被告由于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性格不合,感情不好,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与被告己无夫妻生活、经济生活和感情生活交往,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我于2011年、2012年两次起诉要求离婚,至今与被告没有和好。故我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受理费我自愿负担。被告黄BB没有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左右自行认识,1999年7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11年、2012年两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两人夫妻感情没有好转。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的,但婚后因性格不合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且态度坚决,而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对离婚问题采取消极态度,说明被告没有要求和好的诚意,表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原告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梁AA与被告黄BB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AA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伊莎代理审判员  曹子彦人民陪审员  何田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斯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