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229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西长安街管理所与刘利利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西长安街管理所,刘利利,王颖,刘东澔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22967号原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西长安街管理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号。法定代表人田涛,所长。委托代理人刘世霞,女,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西长安街管理所干部。委托代理人苏鹏,男,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西长安街管理所干部。被告刘利利,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被告王颖,女,1965年1月27日出生。被告刘东澔(曾用名刘帅),男,1993年3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利利、王颖,同被告刘利利、王颖。原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西长安街管理所与被告刘利利、王颖、刘东澔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维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西长安街管理所(以下简称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刘世霞、苏鹏,被告刘东澔之委托代理人即被告刘利利、王颖(以下简称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北京市西城区东新帘子某号房屋系直管公房。被告刘利利承租东房2间,使用面积22.80平方米,经西城区房屋鉴定站鉴定建议房屋翻建。管理人员多次做工作,被告以不成立的理由拒绝配合修缮。为了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腾空本市西城区东新帘子胡同某号由刘利利承租的东房2间(2号房屋),交由原告进行修缮;2、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刘利利承租本市西城区东新帘子胡同某号东房2间,使用面积22.80平方米。刘利利与王颖系夫妻关系,二人生一子刘东澔,现三人在此居住。原告陈述的鉴定房屋情况,原告虽然多次至我处,但未向我方出示鉴定报告。经过当庭核实,该鉴定结论载明的北山墙墙体开裂不属实,我方屋内没有开裂的情况;顶棚下垂、局部开裂,去年原告刚为我方吊顶。我认为鉴定报告结论不属实,现在承租的房屋没有局部危险的情况存在,达到安全标准。我方不同意腾退房屋由原告翻建房屋,刘利利无业,王颖内退,生活困难,没有能力腾退房屋,如果腾退房屋,必然导致家具无法使用,造成损失。三被告名下无其他任何产权房、承租房屋,不是不配合原告翻建房屋,是无能力腾退房屋。经审理查明,北京市西城区东新帘子胡同某号房屋系原告管理的直管公房,被告刘利利承租其中东房2间(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记载房号为1-3号),使用面积22.80平方米,该房现由三被告居住使用。2013年4月10日,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安全鉴定站就上述北京市西城区东新帘子胡同某号院某号房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为: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建议应按规划要求进行翻建。庭审中,被告陈述刘利利无业,王颖内退,每月退休金一千余元,刘东澔每月工资二千余元,三人名下没有其他住房。上述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被告刘利利承租的房屋系原告管理的直管公房,原告有责任保障房屋的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被告作为房屋的承租人和使用人亦有义务配合原告对房屋进行维修。根据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涉诉房屋已构成局部危房,建议对房屋按规划要求翻建,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将房屋腾空并进行修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现在承租的房屋没有局部危险的情况存在,达到安全标准的辩称意见,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针对被告以其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腾房的意见,原告应该充分考虑,提供必要的协助,双方可于庭外自行协商,妥善解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刘利利、王颖、刘东澔将北京市西城区东新帘子胡同某号东房二间(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记载房号一至三号,使用面积二十二点八平方米)腾空交予原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西长安街管理所进行修缮。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刘利利、王颖、刘东澔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维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