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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丽晶眼镜制造厂,香港双辉光学投资有限公司与陈海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丽晶眼镜制造厂,香港双辉光学投资有限公司,陈海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6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丽晶眼镜制造厂。法定代表人陈奕齐,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双辉光学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锦辉,董事长。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成,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成,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海洋。委托代理人尹杰珍,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丽晶眼镜制造厂(下简称丽晶眼镜厂)、上诉人香港双辉光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海洋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横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丽晶眼镜厂上诉请求:1、判令上诉人无须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2820元;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上诉费用。上诉人香港双辉光学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与上诉人丽晶眼镜厂上诉请求一致。被上诉人陈海洋答辩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原审第十一、十四项要素。对于其他双方没有争议的要素,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审争议第十一项丽晶眼镜厂向陈海洋支付的5600元是否属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本院认为,丽晶眼镜厂提供一份《个人经济补偿金》到庭,显示丽晶眼镜厂已支付了陈海洋2008年至2011年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共5600元。陈海洋虽主张其领取的款项为每年的年终奖,并认为该证据的抬头名目“个人经济补偿金”字样是丽晶眼镜厂事后打印添加上去的,但《个人经济补偿金》上有陈海洋的签名,而陈海洋撤回了对该证据的司法鉴定申请,陈海洋对该证据的反驳意见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加之双方确认在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时并未约定年终奖的发放,故本院对丽晶眼镜厂提供的上述证据依法予以采信,认定丽晶眼镜厂已向陈海洋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5600元。至于丽晶眼镜厂主张已另行支付的2012年度经济补偿金,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审争议第十四项丽晶眼镜厂应否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问题。丽晶眼镜厂未依法为陈海洋购买养老保险,亦未能在一个月内为陈海洋补办社会养老保险,因此,陈海洋在2013年5月23日以丽晶眼镜厂不交纳社会养老保险等为由提出与丽晶眼镜厂解除劳动关系,已构成被迫解除,丽晶眼镜厂依法应当自陈海洋用工之日起计算,按陈海洋工作年限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陈海洋的工作年限为5年零7个月,应当支付相当于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8420元。丽晶眼镜厂主张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陈海洋的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如上所述,扣减丽晶眼镜厂在陈海洋在职期间已向陈海洋支付的经济补偿金5600元后,丽晶眼镜厂还应向陈海洋支付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820元,原审就此问题处理正确,计算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因丽晶眼镜厂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故本案的民事责任由两上诉人共同承担。综上,上诉人丽晶眼镜厂、香港双辉光学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丽晶眼镜制造厂、上诉人香港双辉光学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代理审判员 尹    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晓璇(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