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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谢爱娇诉张新建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爱娇,张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保字第100号申请人谢爱娇,女,1967年05月0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汪岗镇五祖祠村三组,身份证号:421125196705032723。被申请人张新建,男,1979年12月02日,住山东省东明县城关镇五四路中段143号,系鲁R6C6**号轿车车主。申请人称:2013年12月3日18时40分许,张新建驾驶鲁R6C6**轿车沿34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46省道175KM+800M处时与沿346省道由南向北步行过公路的谢爱娇发生事故,致使谢爱娇受伤,鲁R6C6**车辆损坏。经东明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新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谢爱娇无事故责任。申请人谢爱娇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张新建所有的鲁R6C6**号轿车,申请人以现金30000元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谢爱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新建所有的鲁R6C6**号轿车至东明县易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宫金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彦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