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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黄元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元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177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元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南县华桥镇清瑞村曹家组****号(以上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0日被羁押,同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13)20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元生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合议庭审判,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雪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元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7月10日20时20分,被告人黄元生窜到东莞市石碣镇刘沙南路振东大厦6楼,利用事先准备好的万能钥匙等工具,打开B615房门后,入内盗走张晓芳的1块仿BXXXXX牌手表、1部金立牌S303型手机、1条项链、1枚戒指、1条黄金手链(以上财物共计价值5850.79元)。得手后,被告人黄元生在离开振东大厦的过程中被抓获。破案后,涉案财物在该大厦的消防箱内起获,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张晓芳。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张晓芳的陈述,证人某某竹、刘天浪、胡小花等人的证言,监控录像,缴获作案工具及赃物等物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东莞市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说明材料,被告人黄元生的供述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元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元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元生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元生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元生庭审中认罪,也可酌情从轻处罚。破案后,已缴回全部涉案财物退还给受害人,对被告人黄元生也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本案被告人黄元生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黄元生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黄元生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元生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及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视被告人黄元生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元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4年3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叶柱坚人民陪审员  谢金爱人民陪审员  孔祥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佩珊附页: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2页共4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