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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星民初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范新球与罗声煜、莫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新球,罗声煜,莫燕,罗淑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星民初字第1454号原告范新球,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唐小明,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声煜,个体户。被告莫燕。第三人罗淑娟,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黄田镇长龙小学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新球诉被告罗声煜、莫燕,第三人罗淑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新球于2013年12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新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新球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7350元,由于原告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67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范新球负担。审判员  谌姝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西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