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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都龙民初字第0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丁文楼与刘海燕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文楼,刘海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都龙民初字第0271号原告丁文楼。被告刘海燕原告丁文楼与被告刘海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文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海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文楼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经常无故闹矛盾,被告于2012年5月回娘家,至今未回。我与被告在一起时间较少,根本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现被告又不回来,故我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财产65000元。被告刘海燕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11年12月20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1月1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故致夫妻关系不睦,被告于2012年5月回娘家,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返还财产65000元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存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主结合的合法婚姻,婚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未能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也未生育子女,结婚不久被告便不顾夫妻情份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申请撤回要求被告返还财产6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双方的财产及债权债务等情况无法查清,对此本院暂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丁文楼与被告刘海燕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丁文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01010402278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黄约平代理审判员  张 玉人民陪审员  徐 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邵玉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