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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故民一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姜某与罗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罗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故民一初字第1030号��告:姜某,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罗某,女,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罗某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7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田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