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灯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张玉清诉灯塔市铧禹水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清,灯塔市铧禹水泥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灯民初字第729号原告:张玉清,女,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辽阳市人,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凯,系灯塔市宏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灯塔市铧禹水泥厂。负责人:伊英海,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佟圣勇,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满族,凤城市人系灯塔市铧禹水泥厂职员。委托代理人:王英明,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沈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清诉被告灯塔市铧禹水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借款经办人所涉及同类借款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江苏省沛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本案不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玉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惠永人民陪审员 白如冰人民陪审员 王学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