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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开民初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姜鸿章与徐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鸿章,徐德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1746号原告姜鸿章。被告徐德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鸿章与被告徐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姜鸿章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姜鸿章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鸿章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鸿章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陈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