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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日民仲撤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日照丽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银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日照丽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银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日民仲撤字第9号申请人:日照丽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277号。法定代表人:XX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臧家洋,山东天祥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东银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东路67号。法定代表人:费洪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加金,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申请人日照丽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银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日仲字第111号裁决书。申请人日照丽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日照丽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又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日照丽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日照丽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文卓代理审判员  马德健代理审判员  刘玉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文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