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29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伟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伟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980号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号208号楼一层。组织机构代码:74935205-9法定代表人马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子光,男,30岁,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胡伟波,男,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伟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