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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于延银与榆林市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延银,榆林市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109号申请执行人于延银,男,生于1966年5月9日,汉族,四川省宜汉县人,住该县花池乡龙桥村*组*号,农民。被执行人榆林市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驼峰路老年公寓楼底。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于延银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榆民二初字第007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延银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榆林市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于延银支付了工程款人民币3万元、案件受理费670元,并支付了案件申请执行费3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榆民二初字第007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慧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