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董涛与巴绿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涛,巴绿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董涛,男,1976年1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巴绿洲,男,1978年9月20日生,回族。本院在执行董涛与被执行人巴绿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惠民二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董涛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巴绿洲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惠民二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弓永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常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