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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一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4)平民一初字第264号 原告王,男,汉族,农民,住平度市 被告赵,女,汉族,农民,住平度市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与被告赵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雪佛兰乐风轿车一辆(车牌号鲁B080**)、位于平度市水岸豪庭**楼****楼房**(包括储藏室、车位各一处)归原告王所有,该楼房的银行贷款由原告王负责偿还;起亚轿车一辆(车牌号鲁B080**)归被告赵所有。 三、其他双方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60元,共计110元,由原告王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清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欧燕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