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一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4)平民一初字第264号 原告王,男,汉族,农民,住平度市 被告赵,女,汉族,农民,住平度市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与被告赵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雪佛兰乐风轿车一辆(车牌号鲁B080**)、位于平度市水岸豪庭**楼****楼房**(包括储藏室、车位各一处)归原告王所有,该楼房的银行贷款由原告王负责偿还;起亚轿车一辆(车牌号鲁B080**)归被告赵所有。 三、其他双方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60元,共计110元,由原告王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清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欧燕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