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张开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 (1)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京英隆伟业张家口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业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开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建,理事长。被执行人北京英隆伟业张家口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国栋,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家口市中业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喜贵,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一案的(2012)张开民立调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或其他单位的收入45563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雁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泽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