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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阳法新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惠州市佳仕发实业有限公司因与惠州市保利昌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佳仕发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保利昌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阳法新民初字第23-1号原告惠州市佳仕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南坑村。法定代表人钟用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立华,惠州市惠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曾雪滔,惠州市惠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惠州市保利昌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红卫村。法定代表人燕承可。原告惠州市佳仕发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惠州市保利昌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惠州市保利昌纸制品有限公司在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约场分理处的存款,查封价值以88798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人钟用辉名下的位于惠州市建筑面积为118.19平方米住宅一套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佳仕发实业有限公司提出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保证案件受理后审判和执行顺利进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惠州市保利昌纸制品有限公司在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约场分理处的存款,查封价值以88798元为限。二、查封担保人钟用辉名下的位于惠州市建筑面积为118.19平方米住宅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潘伟雄审判员  谢运生审判员  钟新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谢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