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油民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行诉被告胡剑波信用卡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行,胡剑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132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行。负责人:连某,该行行长。被告:胡剑波,女,生于1974年11月6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行诉被告胡剑波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行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行承担。审 判 长 赵东青审 判 员 黄秀富人民陪审员 黄新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