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民终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余德水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余德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民终字第12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负责人刘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谦,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德水,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德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3)仪新民初字第0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仪征市人民法院(2013)仪新民初字第03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仪征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38元,由本院退还。审 判 长 周 冰审 判 员 李益松代理审判员 柏 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郝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