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枣民三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刘九贵与张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九贵,张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三初字第487号原告:刘九贵。被告:张胜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九贵与被告张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九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九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九贵负担。审判员  杜金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