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民三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刘九贵与张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九贵,张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三初字第487号原告:刘九贵。被告:张胜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九贵与被告张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九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九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九贵负担。审判员 杜金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