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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7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朱书芹诉被告刘根川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书芹,刘根川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763号原告朱书芹,女,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村永平街33号,身份证号:130504196301011221。被告刘根川,男,50岁,汉族,无业,住邢台市桥西区富强小区5号楼2单元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书芹诉被告刘根川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书芹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书芹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书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朱书芹负担。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