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7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朱书芹诉被告刘根川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书芹,刘根川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763号原告朱书芹,女,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村永平街33号,身份证号:130504196301011221。被告刘根川,男,50岁,汉族,无业,住邢台市桥西区富强小区5号楼2单元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书芹诉被告刘根川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书芹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书芹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书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朱书芹负担。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