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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沙执字第3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林社芳与河北恒安玻璃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社芳,河北恒安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沙执字第338-2号申请执行人林社芳,女,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被执行人河北恒安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8984826X。法定代表人王平和。申请执行人林社芳与被执行人河北恒安玻璃有限公司为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纠纷一案,沙河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7月3日作出的(2012)沙劳人裁调字第2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生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00000元,剩余债权90000元。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院法发(2009)15号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河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2012)沙劳人裁调字第26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杰执行员 窦少康陪审员 孟录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群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