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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陆法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20-03-05

案件名称

赖某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赖某1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汕陆法刑初字第339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1,化名赖某2,男,199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小学文化,职业:做服装,住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月10日被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6月7日被抓获,于2013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2013)第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3日,被告人赖某1在本市陂洋镇双坑村以人民币36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一辆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黑色“铃木”牌摩托车自用。2013年6月7日晚,被告人赖某1驾驶该车在陂洋镇双坑村的地方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该车原车牌号为闽C×××××系2012年4月7日福建省南安市公安局溪美派出所所立案的被盗车辆。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车价值人民币4500元。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证据,认为被告人赖某1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赖某1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赖某1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提出其2011年犯抢劫罪时不满18周岁,不构成累犯。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3日,被告人赖某1在本市陂洋镇双坑村以人民币36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一辆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黑色“铃木”牌摩托车自用。2013年6月7日晚,被告人赖某1驾驶该车在陂洋镇双坑村的地方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该车原车牌号为闽C×××××,系2012年4月7日福建省南安市公安局溪美派出所所立案的被盗车辆。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车价值人民币45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陆丰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六中队陆公受案字[2013]152号受案登记表、陆公立安[2013]646号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6月7日晚该刑警大队在陆丰市陂洋镇XXXX一居民楼查获一吸毒男子赖某1,并缴获其所驾驶的黑色铃木二轮摩托车一辆,经查证该摩托车系福建省南安市公安局溪美派出所立案的被盗车辆。公安机关遂决定对赖某1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立案侦查。2、陆丰市公安局刑警三中队陆公(刑)勘[2013]033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2013]陆公刑现照字第33号现场照片8张、陆丰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被告人赖某1被缴获的赃物黑色铃木二轮摩托车等照片5张证实,证实2013年6月7日在陆丰市陂洋镇XXXX一栋三层楼房,抓获被告人赖某1并缴获其所驾驶的黑色铃木二轮摩托车一辆。3、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机动车辆委托刑侦检验通知书证实:被告人赖某1被查扣的黑色铃木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码为:LC6XXX6,发动机号码为:GXXXX均无凿改。4、福建省南安市溪美派出所A3505837200002012040050号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南安市公安局南公立字[2012]3740立案决定书证实,2012年4月7日19时30分许,陈某1报案称:2012年4月7日18时30分许,其将一辆摩托车停放在南安市医院旧的住院大楼后面,当天19时30分许,发现该摩托车(一辆黑色的铃木牌摩托车,型号:GN125-2,车牌号:闽C×××××,车架号码为:LCXXXX,发动机号码为:GXXXX,该车于2011年5月6日以人民币8200元购买,约9成新,约7300元)被盗。南安市公安局遂决定对陈某1被盗窃案立案侦查。5、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陆价鉴[2013]11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对被告人赖某1被缴获的黑色铃木牌二轮摩托车的价值鉴定为人民币4500元。6、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6月7日晚上约22时30分,在陆丰市陂洋镇双坑村村委会旁边一栋三层楼房,抓获被告人赖某1并缴获其所驾驶的黑色铃木二轮摩托车一辆。7、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2011)揭惠法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赖某1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6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1年1月10日至2013年1月9日止。被告人赖某1犯该罪时未满18周岁。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赖某1的出生日期为1993年9月2日等基本情况。9、失主陈某1陈述:2012年4月7日18时30分许,我将一辆摩托车停放在南安市医院旧的住院大楼后面,当天19时30分许,我发现我的摩托车被盗。被盗的是一辆黑色的铃木牌摩托车,型号:GN125-2,车牌号:闽C×××××,车架号码为:LCXXXX,发动机号码为:GXXXX,该车于2011年5月6日以人民币8200元购买,约9成新,约7300元。我的摩托车有上电门锁、车架锁、碟锁、U型锁。10、证人余某证言:今年(2013年)6月7日晚,刑警队在XXXX旁的一栋房子,现场抓了一名嫌疑人,并在现场搜出枪支、毒品等物品,这件事我知道,我到现场时,民警已经离开了。那栋房子是XXXX的余某1建设的。已经十几年,全村的人几乎都知道。经过对混合相片进行辨认,证人余某辨认出4号照片上的人就是该栋房屋的主人余某1。11、证人赖某1证言:我有三个儿子都在外面打工,大儿子赖某1,于2011年因抢劫罪被惠来县人民法院判了两年。最近听村支书赖某2说,我大儿子被抓。经对公安出示的相片进行辨认,证人赖某1辨认出相片上的人就是其大儿子赖某1。12、证人赖某2证言:(2013年9月8日的)十几天前,大南山分局刑警通知我带赖洗到刑警队认一下他的儿子的相处,我和赖某1均发现民警提供相片中的人是赖某1,不是赖某2。经对公安出示的相片进行辨认,证人赖某2辨认出相片上的人就是赖某1。13、被告人赖某1供述:我因抢劫罪于2011年在惠来县被判刑两年,于2013年1月9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3日我在陆丰市陂洋镇双坑村的一间摩托车修理店买了一辆黑色“太子”摩托车,当时是3600元,店主没有提供货票和其它手续给我。我不清楚摩托车的来历,店主告诉我说是组装的。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1明知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车辆是犯罪所得的财物,仍然予以购买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提出其犯前罪时不满18周岁,不构成累犯,与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赖某1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指控,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赖某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具有以下基本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购买赃物黑色铃木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500元。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7日至2014年12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声尧审 判 员  林乙成代理审判员  张丽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伟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