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酒肃民二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周志军与赵万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军,赵万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酒肃民二初字第43号原告周志军,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10日。被告赵万成,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军诉被告赵万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军于2013年12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永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