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初字第55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5505号原告孟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家斌,系大连金州新区登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苗永福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房屋(购买时25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被告杨某某无法找到,原告亦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被告的现住址,也未向本院申请公告送达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手续,本院无法送达,属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返还给原告孟某某3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永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