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华民初字第3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钟贵与张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贵,张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华民初字第3071号原告钟贵。委托代理人王军,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影。原告钟贵与被告张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贵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影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贵诉称,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关系较好。2011年12月3日,被告以办幼儿园缺启动资金为由找原告借款,并承诺幼儿园理顺后还款,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将准备购房的首付款现金200000元提供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担心借款安全,从2012年3月起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刻意躲避。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00000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张影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钟贵与被告张影系邻居关系。2011年12月3日,被告张影向原告钟贵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此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为此,原告支付诉讼保全费用152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借条,保全申请,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影应当偿还向原告的借款200000元。该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被告不支付利息。原告为实现债权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其支付的诉讼保全费用152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影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律后果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影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向原告钟贵借款200000元。如果被告张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张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