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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开法执恢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张光远与张策文、张玉玲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远,张策文,张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恢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张光远。被执行人张策文。被执行人张玉玲。张光远与张策文、张玉玲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开法民四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和(2012)江开法民四执加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策文、张玉玲仍未偿还欠款26450元和利息5200元给张光远。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经查明,被执行人张策文、张玉玲在开平市辖区未有银行存款,以及车辆和房地产权登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江开法执恢字第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张策文、张玉玲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 华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锡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