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新法民四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大泽柏庆五金硅胶制品厂与江门市超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大泽柏庆五金硅胶制品厂,江门市超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民四初字第24号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大泽柏庆五金硅胶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负责人周庆兵。委托代理人陈东山,系广东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超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陈联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大泽柏庆五金硅胶制品厂诉被告江门市超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大泽柏庆五金硅胶制品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1元减半收取为1301元,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大泽柏庆五金硅胶制品厂负担。审 判 长 梁树荣代理审判员 林峻永人民陪审员 陈仲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范苑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