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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执恢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孙长平与被告李亚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平,李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执恢字第00051号申请人孙长平,男,汉族,现住志丹县保安镇。被执行人李亚明,男,汉族,现住宝塔区长青路批发市场。申请人孙长平依据已生效的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延中民终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亚明支付案件款33950元。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案件款33950元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410元由被执行人李亚明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06)宝李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延生审 判 员 :贾虎平代理审判员 :淮文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 任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