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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逄振宝、郭云香等与翁德志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逄振宝,郭云香,逄小玲,逄巧玲,翁德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保字第321号申请人逄振宝。申请人郭云香。申请人逄小玲。申请人逄巧玲。被申请人翁德志。申请人逄振宝、郭云香、逄小玲、逄巧玲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翁德志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吕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