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沐川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刘学斌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斌,李道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沐川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刘学斌,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1日,四川省沐川县人,住四川省沐川县。被执行人:李道强,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15日,四川省沐川县人,住四川省沐川县。申请执行人刘学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04)沐川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根据(2004)沐川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道强应向申请执行人刘学斌支付107584.00元。申请执行人刘学斌与被执行人李道强于2013年12月10日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李道强向申请执行人刘学斌支付赔偿款50000.00元,当庭付清(已履行完毕)。二、申请执行人刘学斌自愿放弃对剩余57584.00元的追偿。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沐川县人民法院(2004)沐川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毅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