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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01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吴友红、覃国英、吴静、吴萍、吴孝弟、舒德华与武陵区芦荻山乡张家堰村第六村民小组、武陵区芦荻山乡张家堰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友红,覃国英,吴静,吴萍,吴孝弟,舒德华,武陵区芦荻山乡张家堰村第六村民小组,武陵区芦荻山乡张家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1588号原告:吴友红原告:覃国英原告:吴静原告:吴萍原告:吴孝弟原告:舒德华六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兆君,常德市武陵区南方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武陵区芦荻山乡张家堰村第六村民小组。被告武陵区芦荻山乡张家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肖亮,系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友红、覃国英、吴静、吴萍、吴孝弟、舒德华与被告武陵区芦荻山乡张家堰村第六村民小组、武陵区芦荻山乡张家堰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友红、覃国英、吴静、吴萍、吴孝弟、舒德华于2013年12月10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陵区芦荻山乡张家堰村第六村民小组、武陵区芦荻山乡张家堰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友红、覃国英、吴静、吴萍、吴孝弟、舒德华的申请是对其享有的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友红、覃国英、吴静、吴萍、吴孝弟、舒德华撤回对被告武陵区芦荻山乡张家堰村第六村民小组、武陵区芦荻山乡张家堰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吴友红、覃国英、吴静、吴萍、吴孝弟、舒德华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晓晞审 判 员  覃爱惠人民陪审员  黄文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