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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民初字第32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申某、杨某顺诉被告凌某想、王某彦、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芳,杨某顺,凌某想,王某彦,马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3212-1号原告申某芳,女,汉族,。原告杨某顺,男,汉族。被告凌某想,男,汉族项。被告王某彦,女,汉族。被告马某,男,汉族。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10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告马磊银行存款10000元,并由原告申艳芳用其所有的豫N944**号本田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马磊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 峰审 判 员  张 君人民陪审员  邓广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广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