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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董超诉被告孙伟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超,孙伟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588号原告董超,女,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沟北里沟北小楼5楼9号。身份证号130204198606201520。被告孙伟,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郝庄村。身份证号130204198606201520。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超诉被告孙伟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伟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超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邵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