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董超诉被告孙伟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超,孙伟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588号原告董超,女,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沟北里沟北小楼5楼9号。身份证号130204198606201520。被告孙伟,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郝庄村。身份证号130204198606201520。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超诉被告孙伟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伟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超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邵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