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巩民初字第27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杨桂双诉苏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双,苏建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巩民初字第2784-1号原告:杨桂双,女,1964年6月15日出生,被告:苏建设,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志刚,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凤文,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双诉被告苏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杨桂双负担。审 判 长 朱建超人民陪审员 王书升人民陪审员 王喜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