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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柳华泰与王少华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柳华泰,王少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保字第9号申请人柳华泰,职工。被申请人王少华,农民。申请人柳华泰与被申请人王少华因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申请人王少华未予足额支付赔偿费用,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1日向我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的车牌为冀D677**的速腾牌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柳华泰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少华的车牌为冀D677**的速腾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为2013年12月12日至2014年12月11日。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魁林审判员  贾学亮审判员  王俊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书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