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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仁和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马东林申请执行蹇顺国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Microsoft Word 文档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东林,蹇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仁和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马东林,男,汉族。被���行人蹇顺国,男。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仁和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蹇顺国在银行的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世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洪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