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仁和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马东林申请执行蹇顺国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Microsoft Word 文档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东林,蹇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仁和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马东林,男,汉族。被���行人蹇顺国,男。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仁和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蹇顺国在银行的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世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洪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