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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綦法行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黎定敏与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定敏,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綦法行初字第00118号原告黎定敏,男,生于1949年7月20日,汉族,农民,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为75007446-3。法定代表人陈金山,该区代区长。委托代理人邬循武,男,该区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罗祥华,男,该区国土房管局工作人员。原告黎定敏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綦江区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于2013年10月23日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定敏,被告委托代理人邬循武、罗祥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定敏诉称,被告于2013年1月10日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綦府征(2013)第1号)对原告实施征地。被告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原告实施征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对原告实施的征地行为违法。被告綦江区政府辩称,国家发改委、铁道部、国土资源部、重庆市国土房屋管理局对渝��铁路建设工程审批了相关手续。2013年1月10日,綦江区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綦府征公(2013)字第1号)。2013年5月2日,綦江区政府制定了《关于同意实施渝黔铁路新线扩能改造工程(綦江段)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綦江府发(2013)30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后,按照该方案规定推算征地农转非、计算征地补偿相关费用、计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了兑付。渝黔铁路新线扩能改造工程,从綦江区新盛至安稳段的用地,綦江区政府实施的征地行为合法。在渝黔铁路红线征地拆迁中既未涉及原告房屋拆迁,也未征收原告土地。不存在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主体资格不符,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重庆至贵阳铁路扩能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发改基础(2009)778);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重庆至贵阳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预审字(2009)450号);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庆至贵阳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2010)2855);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至贵州铁路扩能改造工程(重庆境内)先行用地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1)303号);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重庆至贵州铁路扩能改造工程(重庆境内)先行用地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1)470号);6、《铁道部关于重庆至贵阳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铁鉴函(2012)1063号);7、《渝黔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启动渝黔铁路綦江段实质性征地拆迁工作的复函》(渝黔工函(2012)239号);8、《渝黔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启动渝黔铁路綦江段实质性征地拆迁工作的复函》(渝黔工函(2012)239号);9、《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綦江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綦江府发(2012)61号);10、《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綦府征公(2013)字第1号);11、《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渝黔铁路新线扩能改造工程(綦江段)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綦江府(2013)30号);12、綦江区东溪镇大榜村村民委员会第十四村民小组、大榜村村民委员会、东溪镇人民政府共同出具的证明,证实渝黔铁路新线建设途经大榜村十四社,目前为止未对黎定敏的房屋和土地实施征收,用以证明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经质证,原告对被告举示的证据1-8无异议,对证据9-1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进行征地公告,也未按上面的要求制订补偿安置方案,其征地行为是违法的。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的工作人员丈量了原告承包经营的部份土地。经本院审查,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1-11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12虽不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但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质证意见认定如下事实:原告黎定敏系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大榜村14社农民。2013年1月10日,被告綦江区政府在东溪镇大榜村14社张贴了《征收土地公告》(綦府征公(2013)字第1号),该公告载明“重庆至贵阳铁路扩能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渝黔铁路新线)项目已经国家批准建设。为了确保渝黔铁路新线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需征收我区新盛镇���房村、四坪村、德胜村、文龙街道天桥社区、新街子社区、玉龙村、古南街道长乐社区、东溪镇大榜村铁路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部分合作社(居民小组)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53号、55号令、渝府发(2008)45号、《綦江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暂行)》(綦江府发(2012)6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同年5月2日,被告綦江区政府制定了《关于同意实施渝黔铁路新线扩能改造工程(綦江段)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綦江府发(2013)30号),并于同年5月8日在该区东溪镇大榜村进行了公告。原告看见被告张贴的《征收土地公告》(綦府征公(2013)字第1号)后,认为被告未公告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未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实施的征收土地的行为程序违法,且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乃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对原告实施征收土地的行为违法。另查明,原告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中有部份在渝黔铁路新线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但到目前为止,原告黎定敏未向所在镇国土所或工作组提供有效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书、户籍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具有组织实施土地征收的相应职权。原告黎定敏承包经营的土地因有一部分在渝黔铁路新线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其诉讼主体适格。重庆至贵阳铁路扩能改造工程项目属国家重要建设工程,被告发出的《征收土地公告》未公告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未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并非属被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当所致���有其多方因素,原告以此认为被告征地行为违法理由不充分,且被告组织实施的征地行为,到目前为止,并未对原告黎定敏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黎定敏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黎定敏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代正审 判 员  吴高丽人民陪审员  陈乐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洪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