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歙执申字第0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汪某某、程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歙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汪某某,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歙执申字第00030-1号申请人歙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法定代表人:胡大诚,系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汪某某,男,汉族,家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程某某,女,汉族,家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3)歙行非审字第00039号行政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汪某某、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未予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程某某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仇 秀 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剑峰(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