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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杜民一初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侯某某诉吕某某1、吕某某2、吕某某3、吕某某4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吕某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杜民一初字第00815号原告:侯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委托代理人:刘刚,淮北市杜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吕某某1,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被告:吕某某2,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被告:吕某某3,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被告:吕某某4,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吕某某1、吕某某2、吕某某3、吕某某4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清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刚、被告吕某某1、被告吕某某2、被告吕某某3、被告吕某某4及其委托代理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侯某某诉称:侯某某系吕某某1、吕某某2、吕某某3、吕某某4的母亲,现侯某某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四被告却不履行赡养义务,故诉求判令:四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3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吕某某1在庭审中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处理。吕某某2在庭审中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处理。吕某某3在庭审中辩称:吕某某3家中有两个残疾人,孩子没钱上学,没有能力赡养侯某某。吕某某4在庭审中辩称:吕某某4无经济收入,同意给付侯某某部分赡养费。经审理查明:吕某某1、吕某某2、吕某某3、吕某某4分别系侯某某长子、次子、长女、次女,现均已结婚成家,各自独立生活。因侯某某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被告未能较好地履行赡养义务,原告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在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不尽赡养扶助义务,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道德义务。本案中侯某某已年近八旬,被告作为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侯某某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根据侯某某实际生活需要,各被告的负担能力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为各被告每人每月给付侯某某1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某某1、吕某某2、吕某某3、吕某某4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侯某某赡养费150元;二、驳回原告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吕某某1、吕某某2、吕某某3、吕某某4各负担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清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庆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