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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胡志阔与付德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阔,付德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595号原告胡志阔。被告付德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阔与被告付德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志阔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贺玲审 判 员  张顺昌代理审判员  田庆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郝竹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