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胡志阔与付德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阔,付德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595号原告胡志阔。被告付德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阔与被告付德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志阔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贺玲审 判 员 张顺昌代理审判员 田庆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郝竹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