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俊师与被执行人李淑良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俊师,李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闻执字第172号申请人郭俊师,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李淑良,女,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俊师与被执行人李淑良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闻喜县人民法院(2012)闻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拥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