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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俊师与被执行人李淑良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俊师,李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闻执字第172号申请人郭俊师,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李淑良,女,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俊师与被执行人李淑良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闻喜县人民法院(2012)闻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拥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