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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蜀民一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阮俊俊与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俊俊,刘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蜀民一初字第00154号原告:阮俊俊,男,汉族,1985年6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章海荣,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俊,男,汉族,1983年9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阮俊俊与被告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俊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刘俊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淠河路飞虹小区9栋××室住房一套(保全金额250000元),并以阮大明名下位于庐阳区蒙城北路135号蓝筹星座大厦××房屋一套(房地权证号:合庐字第××号)(担保金额250000元)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阮俊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刘俊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淠河路飞虹小区9栋××室住房一套(保全金额250000元);二、查封阮大明名下位于庐阳区蒙城北路135号蓝筹星座大厦××房屋一套(房地权证号:合庐字第××号)(担保金额2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立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