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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阿中民二终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林洪彬与被上诉人阿克苏地区农发总公司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洪彬,阿克苏地区农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阿中民二终字第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洪彬,男,汉族,1966年3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苏地区农发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栏杆路16号。法定代表人:田海荣,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林洪彬因与被上诉人阿克苏地区农发总公司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拜城县人民法院(2012)拜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洪彬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洪彬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法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洪彬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298元减半收取为1649元,由上诉人林洪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臧苏红审 判 员  徐建如代理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