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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行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西行初字第50号原告梁某某。委托代理人黄富源。被告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定代表人李小龙,支队长。委托代理人陆锡全,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八大队副大队长。原告梁某某不服被告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的公交决字(2013)第450107-210012336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其余25元退回给原告。审 判 长  黄子祥代理审判员  黎达鹰人民陪审员  张卫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于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