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2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2185号原告:王某某,女,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缪国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2003年补办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虽生育一子一女,但由于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诉求:1、离婚;2、两个孩子原、被告各抚养一个;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刘某某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彼此了解,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了两个孩子,夫妻感情很好,原告诉称离婚理由不是事实,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5月按照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02年1月7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某甲,2003年12月8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2010年4月11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乙。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感情尚好,有时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2013年10月双方因家庭事务发生争吵并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10月2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求离婚,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并补办了结婚登记,先后生育了两个孩子,感情基础较为牢固,虽有时因家庭事务发生争吵,但并无大的矛盾,原告以被告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缪国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德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