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郑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郑静与王相、朱振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静,王相,朱振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郑民初字第928号原告郑静,农民。被告王相。被告朱振芝。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静与被告王相、朱振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静经本院通知,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且不申请减免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