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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郑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郑静与王相、朱振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静,王相,朱振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郑民初字第928号原告郑静,农民。被告王相。被告朱振芝。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静与被告王相、朱振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静经本院通知,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且不申请减免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