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金xx与童xx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xx,童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桦民初字第4号原告金xx,女,汉族。被告童xx,男,汉族,。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xx与被告童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高振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1993年10月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已成年,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索事经常吵架,导致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来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金xx与被告童xx自愿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高振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