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充民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崔某某诉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充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崔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冯某,男。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某某诉称:我于2010年2月5日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双方不够了解,婚后夫妻性格不和,无法建立起真实的夫妻感情。于2010年12月分居生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遂于2011年5月3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1年6月20日,法院以(2011)西充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从此至今我与被告无通讯往来,夫妻分居已达三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冯某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2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双方性格不合,夫妻关系产生裂痕。原告遂于2011年5月3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1年6月20日,法院以(2011)西充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2013年7月25日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未向法庭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未向法庭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对于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今后只要原、被告双方相互关心、相互理解,夫妻感情会能和好如初。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崔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良煊代理审判员 叶腾博人民陪审员 向子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