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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莒民一初字第36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莒县陵阳镇接家庄村民委员会与刘延文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县陵阳镇接家庄村民委员会,刘延文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莒民一初字第3687号原告:莒县陵阳镇接家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安臣,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何永东,莒县陵阳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告:刘延文,男。原告莒县陵阳镇接家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延文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志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莒县陵阳镇接家庄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何永东、被告刘延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莒县陵阳镇接家庄村民委员会诉称:2000年原、被告口头协议,由被告承包我村孟陵路以西的土地2亩,用于种植,双方未约定承包期限,承包费每年每亩300元。被告在承包经营期间,2007年的土地承包费未交纳,2010年至今的承包费亦未交纳,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侵害了村集体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终止与被告的土地承包合同并清除地上物,并交纳拖欠的承包费3000元。被告刘延文辩称:承包原告土地2亩属实,我在承包经营期间种植的葡萄,2010年前的承包费我按时交纳,2010年后原告并没有向我收取承包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8年将本村孟陵路以西的地段划为葡萄种植区,被告自2000年起承包其中的2亩土地种植葡萄,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也未约定承包期限。承包费每亩每年200元,2007年调整为每亩每年300元。2000年至2006年被告均按时交纳承包费,2007年承包费欠交,2008至2009年的承包费被告已交纳,2010年至今的承包费被告未交纳。另查明,被告在其所承包的土地除栽种葡萄外,又自建4间简易房及1间简易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承包收取凭证在卷为凭,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已履行多年,其内容等不违反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均应自觉遵守和履行。在履行过程中,被告累计5年未向发包方交纳承包费,其行为已表明不履行合同,构成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请求终止承包并交纳拖欠的承包费,本院予以支持。地上物双方未有约定,应由被告自行清理。被告辩称未交纳承包费是因为原告未收取,该辩称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终止原告莒县陵阳镇接家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延文在本村孟陵路以西2亩土地的承包合同。被告刘延文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承包土地上的地上物清理完毕,将承包地交还原告莒县陵阳镇接家庄村民委员会。被告刘延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莒县陵阳镇接家庄村民委员会交纳2007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及2013年的土地承包费共计人民币3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延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志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裕莹 微信公众号“”